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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清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芳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2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