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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何清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崑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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