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何清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崑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