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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訴字第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王慶鐘
被上訴人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376元(計算式15200元/平方公尺×55.88平方公尺=84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