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122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劉芳汝
- 訴訟代理人
- 羅建興
- 被告
- 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信清
- 被告
- 莊月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信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68元,及其中新臺幣3,480元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被告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月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58元,及其中新臺幣7,564元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