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王慶鐘
- 被上訴人
-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376元(計算式15200元/平方公尺×55.88平方公尺=84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