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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王子豪即王俊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000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書雖列被告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號,然經依址送達結果,被告於該址已遷移不明,此有退回之送達證書及郵件信封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轄並無居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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