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王子豪即王俊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000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書雖列被告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號,然經依址送達結果,被告於該址已遷移不明,此有退回之送達證書及郵件信封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轄並無居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