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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6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彭國能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00號、110年度執字第12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建宏因竊盜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係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是上開裁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上開裁定即據此作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裁定;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5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與附表編號6所定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部分相同,犯行模式亦有類似之處,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建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8日 109年2月18日 108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4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2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552號 109年度訴字第20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12月27日 110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33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521號(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以後之8月間某日 108年10月間至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3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3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7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8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 字第2521號(編號1至 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6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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