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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國賓何世全吳俊螢

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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