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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1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國賓吳俊螢何世全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87號案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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