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四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四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供被告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但尚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