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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四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四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供被告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但尚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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