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所生之危害,與被害人乙○○間有委任關係,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認受委任人即被害人乙○○處理事務不當,一時氣憤致觸法網,於警局調查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具有悔意,經此教訓,嗣後當知謹言慎行,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