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九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明牌十二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起犯有妨害秩序罪多次,最後一次於九十年五月被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