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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交簡字第一О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交簡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交簡字第一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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