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交簡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交簡字第二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