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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九二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明牌十二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起犯有妨害秩序罪多次,最後一次於九十年五月被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