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5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5號

上訴人
鄭鈞元
訴訟代理人
楊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王彩桂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重簡字第85號補充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