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鄭鈞元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王彩桂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重簡字第85號補充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