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 上訴人
- 黃新倫
翁漢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黃新倫、翁漢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5,440 元、25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翁漢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黃新倫、翁漢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5,440 元、25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