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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豪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鴻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11月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1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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