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豪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鴻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2年11月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1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