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6號
- 原告
- 曾崇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被告
- 科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烈光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含103年度重簡救字第18號訴訟救
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再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要無拘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區○○里○○路00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103 年度重簡救字第18號),爰依職權併將本件及該訴訟救助事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