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54號
- 上訴人
- 李茂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