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7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詹麗琴
即原告
林樹旺
即原告
陳盧素蘭
即原告
李宗憲
即原告
黃美玉
即原告
張金塗
即原告
張見有
即原告
謝雅谷
即原告
謝雅清
即原告
王采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文都
相對人
即追加原告
李來春

      姚美女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係人李來春、姚美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其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此項單純定不動產界線之訴,屬形成之訴,其目的乃依法之裁判而達到創設式變更經界之法律效果,其效力及於相鄰地共有人全體,是以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相鄰地之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61 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為確認界址標的之二筆土地中為數人共有者,則屬必要共同訴訟,就全體共有人而言,自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否則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駁回之。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於新北市○○○段○○○段000 ○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之一,起訴主張確認與被告所有同段143 之2 地號土地界址之訴訟,而界址訴訟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如法院認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之規定追加其餘共有人即相對人李來春、姚美女為共同原告等語。

三、按確認界址之二筆土地如有共有情形,該確認界址之裁判對於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生影響,對於該等土地之全體共有人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聲請人對被告提起之確定界址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必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發函請李來春、姚美女陳述意見,迄今未提出任何意見,李來春、姚美女既拒絕為原告,使聲請人難以藉由訴訟主張權利,是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命該未起訴之人即李來春、姚美女追加為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