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24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244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村
- 訴訟代理人
- 童雲莖
- 被告
- 台灣速達特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宸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244號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春裡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