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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14號

聲請人
鄭麗玲
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相對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105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於本院102年度重簡字第9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所提出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及本票上其簽名為訴外人林經倫(已更名為林偉丞)所偽造,且訴外人林經倫(已更名為林偉丞)業因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5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卷宗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救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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