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95號
- 上訴人
- 曾魏申妹
- 訴訟代理人
- 曾永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永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上訴人或訴訟代理人之簽名,逾期不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