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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原告
汪偉琳
被告
洪政洋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年8月7日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二)狀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給付953,307元及相同法定遲延利息,致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39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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