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85號
- 上訴人
- 方芳
周佳韻
古芳城
周明孝
丘德爭
曾貴爵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李東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