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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原告
許錦榮
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依陵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嗣於民國108年7月31日當庭為訴之追加,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60,000元,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亦主張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4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