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5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張棨雲
被告
李政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竟仍不違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5月5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號客運站,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不知名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5月6日10時20分許,假冒原告之友人即訴外人呂理榕撥打電話予原告,謊稱人在中部,急需一筆錢,想向伊借支,隔日即可歸還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至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原告因而受有匯款共計20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及鈞院108年簡字第7790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事詐欺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7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李政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幫助不知名之詐騙集團詐欺原告,使原告匯款20萬元,而受有20萬元之損害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自應與該詐欺集團就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依法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53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