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瀅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俐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