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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陳瀅亘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告
朱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參萬捌仟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票面金額「569,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9,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5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