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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鄭嘉衛
被告
潘震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缺錢花用,明知並無持有「KOSO儀表板、Koso傳動蓋、Level10尾燈」,並無履約之能力及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日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後,以帳號「潘震鋒」登入臉書網站,將帳號「潘震鋒」改名為「楊齊任」,在臉書網站使用者皆得自由瀏覽之「勁戰俱樂部買賣」社團頁面上,虛偽刊登欲販售「KOSO儀表板、Koso傳動蓋、Level10尾燈」,致原告於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同意向使用「楊齊任」帳號之被告購買上開商品,被告則提供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予原告,嗣原告於109年7月9日匯款之際,因該帳戶無法匯入款項,被告始另行提供同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原告,原告即於109年7月9日23時47分許,匯款5,500元至該帳戶。嗣因原告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亦無法聯絡被告而報警處理,始悉受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3萬元等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為證,惟被告則到庭辯稱:已經以1萬元和原告和解了,且清償了等情。

二、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和解契約成立後,應依該和解契約創設之法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至於和解成立以前之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雙方事人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當受和解契約內容之拘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也不得做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經查:本件被告就所辯上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於111年3月16日簽訂之和解書、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為證,原告復未到庭加以爭執,堪予採信,原告即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所受損害。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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