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吳達仁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89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於相對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89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認其於110年度只有薪資所得共新臺幣(下同)79,900元,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此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可見聲請人所得已低於新北市111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5,800元,顯無資力,窘於生活。且本件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其所訴本案須經調查辯論始能知其勝敗,即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以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