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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徐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佳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9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