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52號
- 原告
- 李亮儀
- 被告
- 陳冠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92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3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忠孝東路與復興南路口附近大樓,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52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