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海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治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應如何廢棄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即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