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被告
- 王天貴 (已歿)生前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亦為小額事件所準用。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王天貴為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訴請求其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6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