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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李亮儀
被告
陳冠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92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3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忠孝東路與復興南路口附近大樓,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52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45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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