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583號
- 原告
- 吳心騏(即鄭百宏之繼承人)
- 原告
- 追加 原告 鄭勝憲(即鄭百宏之繼承人)
- 被告
- 徐晨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吳心騏原起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及利息,嗣併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追加鄭勝憲為原告而為請求,有原告書狀可參。被告對於原告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第2項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被繼承人鄭百宏因遭詐欺而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之金額為1萬元,而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而從事中介「車商」及「機房」等工作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93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