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倘上訴人上訴聲明真意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駁回原告之訴,則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1,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