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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倘上訴人上訴聲明真意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駁回原告之訴,則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1,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1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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