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蔡慶中
- 代理人
- 謝宗安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鄭智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24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應予以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