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陳義恩即承恩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陳義恩即承恩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內容如下:㈠央行融資A方案70萬元:借款期限自 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0.9%浮動計息;自111年1月l日起為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16%浮動計息;嗣後隨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㈡央行融資B方案10萬元:借款期限自110年2 月4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央行擔保 放款融通利率加1.4%浮動計息;自111年1月l日起為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16%浮動計息;嗣後隨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超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㈢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各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4月4日起即陸續未依 約按期還本繳息,尚積欠本金31萬4,146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情。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31萬4,14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契約書、指標利率變動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 至25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惟承恩實業社於借款時為陳義恩獨資經營之商號,該商號與其負責人實屬同一主體,並無同列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之必要,是原告聲明中請求「連帶給付」部分,即屬無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1萬4,14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自 屬有據,惟其請求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31萬4,14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如主文第四項所示金額為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27萬6,228元 自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3萬7,918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