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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被告
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關於「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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