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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25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奕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攸人
相對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履行協議,而依聲請人所提兩造間連鎖加盟終止協議第四條約定,因協議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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