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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千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鋒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科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漢鑫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六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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