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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健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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