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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42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