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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葉靜芳葉靜芳

  • 當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即承翔企業社戊○○○業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承翔企業社 被   告 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蔡麗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即承翔企業社等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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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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