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代表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1樓
- 1樓
- 1樓
B棟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設計既工程承攬合約書第拾壹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