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再審原告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甲○○間聲請再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5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